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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管理制度

实验室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河北省湿地生态与保护重点实验室(筹)(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学术队伍建设与管理,保障实验室科学研究水平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室负责人、研究人员和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包括全职固定人员和非全职固定人员, 流动人员包括客座教授兼职研究人员、访问学者、学生等。研究室负责人由重点实验室主任聘任;其余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由实验室聘任,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条 实验室所有成员应该严格遵守《衡水学院学术道德规范》(院政发〔2013〕85 )和《衡水学院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院政发〔2016〕68)要求,加强实验室在青年人才、联合攻关、科研团队及科学研究方面的建设,发挥学科交叉、联合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科研合作,在国内外湿地生态与保护领域发挥引领作用。

第四条 固定人员是实验室的核心成员,全职固定人员是专门从事研究的工作人员,由实验室聘任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备案,非全职固定人员是实验室研究队伍中的我校在职职工,为支持实验室建设,各相关院部按照坐班人员安排实验室非全职固定人员的教学工作。所有固定人员应按《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0 )中的规定,带领科研团队针对学科发展前沿和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及国家安全的重要科技领域和方向,积极开展创新性研究。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研究室负责人应坚持应严格执行实验室的各项政策和规章制度,保障团队成员的正当权益,以基础研究为主导的学科发展方向,根据实验室总体的研究方向和发展目标开展科研工作,组织研究队伍完成实验室设定的研究目标,在湿地生态与保护领域中取得高水平科研成果。

第六条 专职固定人员主要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并积极开展实验技术、实验方法、仪器设备的功能开发与升级研究。在保证实验室科研工作需要的前提下,积极为外单位与社会服务,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七条 实验室理人员主要责行政管理后勤保障工作做好文本资料试剂的保实验各项作的常运

八条 流动人指在实验室独立或合作担研究任务,编制属原人员主动心实室的设与发挥研优、开学术流,高实室的术水

第九条 实验室各类人员的职务聘任、级别晋升工作,按照国家、省市和衡水学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为保护实验室知识产权,在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标注衡水学院和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对于故意诋毁实验室声誉、损害实验室利益的固定和流动成员,视情节轻重,实验室将分别予以教育、警告直至解除其实验室固定和流动人员资格的处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中未尽事宜,按《河北省学科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冀科平〔2018〕10 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室负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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