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河北省湿地生态与保护重点实验室(筹)”是从事基础理论和应用技术研究、培养高技术人才的科研平台,也是学校对外交流、促进科技进步、服务地方的重要场所。所属学科为生态学。
第二条 本实验室实行学术委员会指导、实验室管委会管理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实验室主任由校长提名报河北省科技厅批准和任命。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负责提名和商定学术委员会成员,领导学术委员会工作。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和评审机构,其主要职能是: 决策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审定研究基金申请指南,审定研究课题,决定研究基金资助额度,监督经费使用,对影响实验室发展和提高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和指导,定期听取实验室主任的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并进行评议。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委员会是实验室的行政管理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的政策和法规,全面指导实验室的各项工作;协调内外关系,监督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听取实验室有关重大问题的汇报;审议实验室年度工作计划和年终总结报告以及总体发展方向和目标;聘任或解聘实验室主任等。
第七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业务工作和行政管理工作,定期向学术委员会、管理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情况。实验室主任有责任创造良好的研究环境和实验条件,努力吸引各方面优秀人才,多出高水平的研究成果。
第八条 建立人才引进与流动制度,吸引高水平研究人员,创新人才引进与培养。实验室的研究人员由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人员构成。
第九条 实验室下设研究室。研究室是实验室的专业方向研究单位,其主要职责是编制年度研究工作具体实施方案,组织专职和固定研究人员和流动研究人员按项目计划开展实验研究和其它学术活动,保持实验设施的正常运行,向实验室主任报告研究工作的进展和结果。研究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条 实验室下设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处理日常行政事务和科研项目管理工作,包括:科技档案管理、财产管理、建设评估和安全保卫等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实验室主任聘任,报实验室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十一条 衡水学院为本实验室的依托单位,监督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 并提供相应的工作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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